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工示(ST股)
(1)最近两年连续亏损(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);
(2)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,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,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,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;
(3)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。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,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;
(4)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,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;
(5)公司可能被解散;
(6)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,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;
(7)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上市公司出现上述第(1)项至第(3)项情形的,应当在蓝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,并提交董事会有关书面意见;出现上述第(4)项至第(6)项情形的.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;上市公司出现第(7)项情形的,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,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;出现该条和其他各项情形的,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。